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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吳惠郁王重吉顏世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字第132號

上訴人
四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健成
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律師
被上訴人
安乃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炳裕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2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年度訴字第24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請求就假執行部分,先為辯論及裁判,本院於107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所命之給付,如上訴人以新臺幣 167萬4519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第 455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上訴人在原審縱未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仍得在提起上訴時,促請第二審法院為此宣告,並得聲請第二審法院就此先為辯論及裁判。

二、本件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依被上訴人之聲請,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假執行,此有原審判決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9-11頁)。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亦得聲請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從而,上訴人聲請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部分,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5條、第463條、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顏世傑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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