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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4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盧江陽黃玉清楊熾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46號

上訴人
富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儀
被上訴人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銘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7年7月3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7年8月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3、74頁),茲已逾期限,仍未遵行,復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日表可稽(見本院卷第75頁),準此,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楊熾光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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