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0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02號
- 上訴人
- 鄭翔瑋
- 上訴人
- 鄭翔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宋國鼎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家亨律師
- 複代理人
- 余柏儒律師
- 被上訴人
- 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村
- 參加人
- 鄭文華
- 訴訟代理人
- 鄭郭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02號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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