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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0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張瑞蘭洪堯讚呂麗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02號

上訴人
鄭翔瑋
上訴人
鄭翔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律師
複代理人
余柏儒律師
被上訴人
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村
參加人
鄭文華
訴訟代理人
鄭郭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因本件再審之訴起訴效力及於連帶債務人鄭鴻滄及楊一珍,本院民國108年5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漏未通知鄭鴻滄、楊一珍,故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7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呂麗玉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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