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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0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張瑞蘭洪堯讚呂麗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02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村
上訴人
鄭翔瑋
上訴人
鄭翔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律師
複代理人
余柏儒律師
複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鄭鴻滄
複代理人
楊一珍
參加人
鄭文華
訴訟代理人
鄭郭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判決第16頁認定之鄭翔泰扣薪金額新台幣(下同)111萬5748元,其中民國105年5月至105年7月扣薪1萬5733元、1萬5733元、2萬3433元,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助字第365號執行命令執行,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泰公司)債權分配比例為47.5%中,包含永泰公司107年10月15日答辯狀㈡中證四之金額,配得105年5、6月薪資各7473元、105年7月薪資1萬1131元;判決第17頁收取鄭翔瑋105年3月至6月薪資合計10萬2157元中,永泰公司實際收取日期為上揭答辯狀中證四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四筆之金額合計,故鄭翔瑋、鄭翔泰105年7月至10月扣薪總額應為124萬0587元,合計永泰公司未受償債權應為219萬2001元,爰聲請裁定更正之等語。惟查,聲請人前開所述,係其主張是否為本院所採之問題,而有關永泰公司主張之債權,永泰公司及受讓前鄭鴻滄已因強制執行而受清償之情形,業經本院於判決中按各執行案件卷證所示受償情形,計算並說明如判決書第16-17頁所載,本院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呂麗玉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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