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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4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滿賢黃綵君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48號

上訴人
泰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田

上列上訴人與宥德興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560,34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4,814元,未據繳納;又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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