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3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36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紀燕卿
- 即被上訴人
- 紀燕輝
- 即被上訴人
- 紀燕儒
- 即被上訴人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紀燕山
- 相對人
- 即上訴人
- 祭祀公業紀長者
特別代理人 紀仁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附表三判決書欄位「㈡第22至23行」之記載,應更正為「㈥第22至23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