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630號

給付契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許秀芬郭玄義吳崇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630號

上訴人
鴻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8年9月10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首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吳崇道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