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2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21號
- 再審原告
- 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恩惠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玲
- 法定代理人
- 張李蓮花
- 再審原告
- 張之毓(即張美娟)
- 再審被告
- 張朝芬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
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