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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2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饒鴻鵬陳毓秀高英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21號

再審原告
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法定代理人
張李蓮花
再審原告
張之毓(即張美娟)
再審被告
張朝芬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

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高英賓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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