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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勞上字第2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許秀芬簡燕子顏世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29號

上訴人
顏吟真
訴訟代理人
彭冠寧律師
被上訴人
倢鍇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人王泰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8年5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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