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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勞上字第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吳惠郁顏世傑簡燕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5號

上訴人
童子騰
被上訴人
天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錦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5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4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108年6月1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而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二紙在卷足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為聲請,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簡燕子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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