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2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江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瑞裕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俊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鈴育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大田
- 訴訟代理人
- 葉張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24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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