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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王銘郭妙俐張國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江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瑞裕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黃鈴育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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