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6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61號
- 上訴人
- 吉安資源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仁演
- 被上訴人
- 偉昌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鑫
- 訴訟代理人
- 周敬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8年度上字第182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31日原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3,87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乃於108年1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2月14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另上訴人訴訟救助之裁定業據本院裁定駁回;此外,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規定之適用。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