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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29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滿賢黃綵君陳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96號

抗告人
賀姿華
相對人
戴明正
相對人
戴明仁
相對人
戴明裕
相對人
戴美智
相對人
戴美慧
相對人
戴若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0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0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年8月22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繳。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陳得利

書記官 呂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296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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