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29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96號
- 抗告人
- 賀姿華
- 相對人
- 戴明正
- 相對人
- 戴明仁
- 相對人
- 戴明裕
- 相對人
- 戴美智
- 相對人
- 戴美慧
- 相對人
- 戴若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0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0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年8月22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繳。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