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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醫上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謝說容葛永輝林慧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上字第11號

上訴人
陳儀軒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茂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並為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8年3月19日提起本件第三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5,750元。爰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林慧貞

書記官 陳信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醫上字第11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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