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9號
- 上訴人
- 臺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
- 法定代理人
- 詹秀惠
- 訴訟代理人
- 李慶松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錫津律師
- 被上訴人
- 李慎廣
- 訴訟代理人
- 劉建成律師
鄧敏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對於本院111年1月18日所為判決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主文第二項關於「新臺幣988萬9,44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966萬0,365元」。
原判決原本主文第五項關於「新臺幣329萬6,500元」、「新臺幣988萬9,447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新臺幣322萬0,200元」
、「新臺幣966萬0,36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