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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93號

連帶保證人代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盧江陽楊熾光戴博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張益華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代理人
王沐蘭
被上訴人
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敏妍
被上訴人
鄭麗芬
賴富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田永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連帶保證人代償事件,因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言詞辯論前法定代理人權已消滅,現法定代理人鄭敏妍部分,有未經聲明承受訴訟之瑕疵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1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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