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93號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93號
- 上 訴 人
- 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之承當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益華
- 訴訟代理人
- 劉建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沐蘭
- 被上訴人
- 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敏妍
- 被上訴人
- 鄭麗芬
- 賴富源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羅閎逸律師
- 田永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連帶保證人代償事件,因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言詞辯論前法定代理人權已消滅,現法定代理人鄭敏妍部分,有未經聲明承受訴訟之瑕疵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1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