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連帶保證人代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盧江陽、楊熾光、戴博誠
- 上訴人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尚志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張益華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代理人 王沐蘭 被上訴人 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敏妍 被上訴人 鄭麗芬 賴富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田永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連帶保證人代償事件,因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言詞辯論前法定代理人權已消滅,現法定代理人鄭敏妍部分,有未經聲明承受訴訟之瑕疵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1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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