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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金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許秀芬郭玄義吳崇道
  • 法定代理人
    程克强

  • 上訴人
    浩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江宜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字第6號 視同上訴人 浩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克强 被 上訴人 江宜庭 麥春密 洪麗琴 蔡清輝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嘉芸律師 陳泰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就視同上訴人浩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被上訴人應具狀陳報該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爰就本件視同上訴人浩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1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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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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