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4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46號
- 上訴人
- 富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雅儀
- 被上訴人
-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7年7月3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7年8月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3、74頁),茲已逾期限,仍未遵行,復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日表可稽(見本院卷第75頁),準此,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