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盧江陽、黃玉清、楊熾光
- 當事人富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46號上 訴 人 富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儀 被 上訴 人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銘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4 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7年7月3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7年8月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3、74頁),茲已逾期限,仍未遵行,復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日表可稽(見本院卷第75頁),準此,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段、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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