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張瑞蘭、洪堯讚、呂麗玉
- 法定代理人陳建村
- 上訴人鄭翔瑋
- 被上訴人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文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鄭翔瑋 鄭翔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律師 複代理人 余柏儒律師 被上訴人 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村 參 加 人 鄭文華 訴訟代理人 鄭郭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因本件再審之訴起訴效力及於連帶債務人鄭鴻滄及楊一珍,本院民國108年5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漏未通知鄭鴻滄、楊一珍,故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7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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