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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張瑞蘭洪堯讚呂麗玉
  • 法定代理人
    陳建村

  • 上訴人
    鄭翔瑋
  • 被上訴人
    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文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鄭翔瑋 鄭翔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律師 複代理人  余柏儒律師 被上訴人  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村 參 加 人 鄭文華 訴訟代理人 鄭郭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因本件再審之訴起訴效力及於連帶債務人鄭鴻滄及楊一珍,本院民國108年5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漏未通知鄭鴻滄、楊一珍,故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7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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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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