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0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02號
- 上訴人
- 鄭翔瑋
- 上訴人
- 鄭翔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宋國鼎律師
- 複代理人
- 余柏儒律師
- 被上訴人
- 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村
- 參加人
- 鄭文華
- 訴訟代理人
- 鄭郭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因本件再審之訴起訴效力及於連帶債務人鄭鴻滄及楊一珍,本院民國108年5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漏未通知鄭鴻滄、楊一珍,故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7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