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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張瑞蘭洪堯讚呂麗玉
  • 法定代理人
    陳建村

  • 原告
    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02號抗 告 人 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鄭翔瑋、鄭翔泰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更正判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12日所為107年度上字 第202號駁回其聲請更正判決之裁定不服,於108年9月20日 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 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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