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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0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張瑞蘭洪堯讚呂麗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02號

抗告人
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鄭翔瑋、鄭翔泰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更正判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12日所為107年度上字第202號駁回其聲請更正判決之裁定不服,於108年9月20日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呂麗玉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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