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4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48號
- 上訴人
- 泰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祥田
上列上訴人與宥德興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560,34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4,814元,未據繳納;又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