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518號 上 訴 人 清華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佑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華貨運有限公司等間因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4,894,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4,265元; 又上訴第三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選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 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 數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