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51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518號
- 上訴人
- 清華資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佑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華貨運有限公司等間因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4,894,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4,265元;又上訴第三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選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