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9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90號
- 上訴人
- 年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艾湄
- 訴訟代理人
- 張右人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佳鴻
- 訴訟代理人
- 朱容辰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依菁
- 訴訟代理人
- 王傳賢律師
陳麗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273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273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