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年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艾湄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 上訴人 張佳鴻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 上訴人 林依菁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 陳麗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273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273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