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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張浴美王銘莊嘉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90號

上訴人
年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艾湄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上訴人
張佳鴻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上訴人
林依菁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

      陳麗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273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273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莊嘉蕙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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