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年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艾湄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 上訴人 張佳鴻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 上訴人 林依菁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 陳麗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273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07 年6 月6 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75頁)。嗣上訴人已就上訴人股份所生之相關爭議與被上訴人張佳鴻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此有民事撤回起訴狀可憑。爰依職權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