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9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90號
- 上訴人
- 年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艾湄
- 訴訟代理人
- 張右人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佳鴻
- 訴訟代理人
- 朱容辰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依菁
- 訴訟代理人
- 王傳賢律師
陳麗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273號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07 年6 月6 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75頁)。嗣上訴人已就上訴人股份所生之相關爭議與被上訴人張佳鴻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此有民事撤回起訴狀可憑。爰依職權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