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國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國字第5號
- 抗告人
- 自由海洋雪茄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坤炳
- 抗告人
- 楊書銘
莫錫麟
上列抗告人因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107年度上國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抗告人不服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107年度上國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抗告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