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國字第5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蔡秉宸許旭聖張恩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國字第5號

抗告人
自由海洋雪茄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坤炳
抗告人
楊書銘

      莫錫麟

上列抗告人因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107年度上國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抗告人不服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107年度上國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抗告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張恩賜

書記官 賴宜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