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吳美蒼、李立傑、陳正禧
- 當事人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捷世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俊 訴訟代理人 謝宏偉 律師 被 上訴 人 捷世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裕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柒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三,其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上訴人捷世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榮欽,嗣變更為吳裕哲,並於民國108年8月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 訟,有承受訴訟聲請狀可按(見本院卷第107頁),經核與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6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因涉及審級利益問題,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固為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同條項但書亦有明文。準此規定,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無須他造之同意,即得任意為之。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先位聲明求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7萬3,182元本息之判決(見原審卷一第207頁)。經原審 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上訴人並於第二審程序陳明不再請求鞋款調整費2,200元、特殊 鞋訂作費800元及牛皮紙袋費325元(見本院卷第65、112頁 ),先位聲明減縮求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6萬9,837元本息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及第255條 第1項第3款之規定,無須被上訴人同意即可為之,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意旨略以: 被上訴人自民國105年7月起,與上訴人接洽Dr.aiR3D氣墊鞋(下稱系爭鞋貨)之代理事宜,當時言明代理內容為上訴人將系爭鞋貨賣予被上訴人,買賣價金為系爭鞋貨成本價加計20%,上訴人自105年8月4日開始出貨,並於105年8月27日將型號HMR-025氣墊鞋成本分析計算加計20%利潤之報價單(下稱第1次報價單),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被上訴人,被上 訴人未表示任何意見,仍持續向上訴人訂貨,上訴人因此自105年8月30日起至同年10月13日止持續出貨。茲因被上訴人遲未將第1次報價單簽回,亦未給付貨款,上訴人再於105年10月13日提供成本分析及報價單(下稱第2次報價單),經 被上訴人於105年12月20日將第2次報價單用印後以電子郵件寄回,顯見被上訴人已同意依兩造原約定報價付款,兩造間已成立買賣契約,且未經合意解除。爰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提起先位之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貨款106萬9,837元本息(計算式詳如附表一編號⑴所示)。縱認兩造間未成立買賣契約,然被上訴人收受系爭鞋貨後將之出賣,自應將出賣價金附加利息返還上訴人,爰提起備位之訴,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26萬7,880元本息(計算式詳如附表一編號⑵所示)。 二、被上訴人答辯意旨略以: 上訴人提供系爭鞋貨至被上訴人之百貨公司專櫃寄賣,兩造就系爭鞋貨非成立買賣契約,而係開發合作及寄賣之混合契約。上訴人承諾寄賣以售價4分之1作為進貨價格,以確保被上訴人之合理利潤,並協助上訴人清理庫存品。惟兩造就價格無法達成協議,非被上訴人拒付貨款。其後,兩造已合意解除契約,被上訴人更自105年10月30日起陸續退貨予上訴 人,並自百貨公司撤櫃,經結算銷售營業額,尚不足支付被上訴人應付百貨公司之違約金、抽成及人事等庶務費用,被上訴人並無獲利。因此,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買賣價金或返還不當得利,均無依據。 三、兩造之聲明: (一)上訴人之聲明:⑴先位之訴部分:①原判決除減縮部分廢棄;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6萬9,8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備位之訴部分:①原判決除減縮部分廢棄;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26萬7,880元,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之聲明:駁回上訴。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上訴人自105年8月起至同年10月13日止,陸續將系爭鞋貨出貨給被上訴人,由被上訴人在百貨公司申設櫃位販賣,惟兩造間未簽訂書面契約(見原審卷一第176頁)。 (二)上訴人於105年8月27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第1次報價單, 即如原審卷一第189頁所示型號HMR-025氣墊鞋成本分析表予被上訴人,該分析表記載「未加計20%利潤總價」、「加計 20%利潤總價」(見原審卷一第189頁)。 (三)上訴人於105年10月13日再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第2次報價單,即如原審卷一第127-140頁所示報價單(含型號HMR-021、HMR-022、HMR-023、HMR-024、HMR-025、HMR-025-DS、HMR-026號)之氣墊鞋成本分析表(內含「未加計20%利潤總價」、「加計20%利潤總價」兩種金額)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 則於105年12月20日用印後回傳予上訴人,該報價單上之確 認簽收人欄蓋有被上訴人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見原審卷一第113-119頁、第129-139頁、第159-161頁)。 (四)被上訴人公司總經理吳裕哲於105年10月28日曾以通訊軟體 LINE傳送訊息「黃總,經討論我們會依原協定銷售價格為成本4倍為計算基礎以確保公司權益,對於你所提的價格恕無 法同意在此告知」,上訴人公司總經理黃英俊則於同年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吳總,接到您此簡訊,讓我非常失望:如果無法按本公司報價付款,請即日全數退回本公司,已售出部分,請按本公司報價付款」(見原審卷一第203、301頁)。 (五)被上訴人已銷售型號HMR-021、HMR022、HMR023、HMR024、HMR025、HMR-025-DS、HMR-026氣墊鞋之售價依序為2,980元 、2,680元、2,680元、3,680元、4,280元、5,180元、4,280元(見原審卷一第367頁)。 (六)上訴人曾於105年11月2日發送郵件予被上訴人,其內容略以:「張先生,請求2016年11月8日前,簽回本公司報價單, 並按報價付款,本公司無法接受貴方自訂的所謂"成本價格 ",貴方若無法按照本公司報價付款,請於7日內退回所有產品與借用道具...」等情(見原審卷一第11頁)。 (七)被上訴人曾於105年12月23日發送電子郵件予上訴人,其內 容略以:「關於本公司與您洽談合作方式轉為寄賣相關事宜,寄賣合作約定相關如下:⒈優先確認回傳寄賣報價。⒉12月底前就補貨需求訂單優先寄送到本公司專櫃。⒊協助貴公司處理9月-11月銷售數量進行請款」(見原審卷一第47頁)。 (八)兩造各自主張進貨及退貨數量詳如附表二所示。 五、兩造爭執事項: (一)兩造間就系爭鞋貨之銷售是否成立契約關係?如有,該契約關係之性質究為買賣關係,抑或是寄賣關係?又該契約關係是否已經合意解除? (二)上訴人自105年8月起至同年10月止,已交付被上訴人之系爭鞋貨數量若干?即各型號HMR-021、HMR-022、HMR-023、HMR-024、HMR-025、HMR-025-DS、HMR-026之量產鞋數量若干?(三)被上訴人已退還上訴人之系爭鞋貨數量若干?即各型號HMR-021、HMR-022、HMR-023、HMR-024、HMR-025、HMR-025-DS 、HMR-026量產款數量若干? (四)上訴人先位之訴,本於兩造間之買賣契約,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6萬9,837元本息;其備位之訴,則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26萬7,880元本息,有無理由? 六、兩造間就系爭鞋貨之銷售是否成立契約關係?如有,該契約關係之性質究為買賣關係,抑或是寄賣關係?又該契約關係是否已經合意解除? (一)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民法第153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陸續將系爭鞋貨出貨予被 上訴人出售,被上訴人則於收貨後陸續出售;又上訴人先後於105年8月27日、同年10月13日分別傳送第1次報價單、第2次報價單,其上分別詳載系爭鞋貨各型號之「未加計20%利 潤總價」、「加計20%利潤總價」,被上訴人收受第1次報價單後,未見反對之意思表示,仍繼續訂貨銷售,更於收受第2次報價單後即105年12月20日用印後回傳上訴人,該報價單上之確認簽收人欄蓋有被上訴人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其上並無任何反對意旨之註記,自應解為同意依報價給付貨款之意旨,其中型號HMR-025量產鞋前後報價固然不一,惟被上 訴人迄未給付任何貨款,自應解為以最後報價為準。準此,兩造間就契約互為對待給付必要之點,其一為上訴人交付系爭鞋貨予被上訴人,其二為被上訴人應以第2次報價單之價 格給付貨款予上訴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依上規定,上訴人據以主張兩造就系爭鞋貨成立契約,洵無不合,堪予採認。至於其契約之性質,上訴人雖稱屬買賣契約,而被上訴人則謂為寄賣,雙方各執一詞。然據兩造磋商過程及交易模式等情觀之,尚難遽認兩造間成立之協議係屬買斷性質之買賣關係,且稽諸被上訴人曾於105年12月23日發送電子郵件予 上訴人,單方面提議將雙方合作模式轉為寄賣關係(見原審卷一第47頁),亦足見其性質核與託售之寄賣關係尚屬有間。被上訴人既向上訴人進貨,並同意依上訴人第2次報價結 果結清貨款,且將未銷售之鞋貨退還上訴人,核此協議性質應屬兩造間成立具雙務契約性質之無名契約關係(下稱系爭鞋貨契約)。是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成立買賣關係,雖難遽信,惟按適用法律屬於法院之職權,不受當事人主張法律見解之拘束。故當事人所訂立契約定性為何,本院依據當事人主張之原因事實加以認定,並據以適用法律,自不受當事人法律見解或陳述之拘束。因此,上訴人依據系爭鞋貨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結清給付已銷售鞋貨之貨款,於法即非無據。被上訴人徒以兩造未簽定書面契約或其主觀上以為價金未達成協議,據以否認契約之成立,並抗辯系爭鞋貨屬斷碼鞋、零碼鞋、庫存鞋、瑕疵鞋等,暨其設櫃均未獲利等事由,據以拒絕給付貨款,均無可採。 (二)被上訴人固辯稱上訴人於105年10月28日以通訊軟體LINE表 示若無法按上訴人報價付款,請全數退貨等語,即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惟此情為上訴人堅詞所否認,再佐以被上訴人事後不僅未「全數」退貨,尚於105年12月20日用印回傳 第2次報價單予上訴人,足徵同意依約履行意旨,則被上訴 人抗辯兩造已合意解除契約乙節,即非可採。 七、上訴人自105年8月起至同年10月止,已交付被上訴人之系爭鞋貨數量若干?即各款型號HMR-021、HMR-022、HMR-023、 HMR-024、HMR-025、HMR-025-DS、HMR-026之量產鞋數量若 干?查: (一)被上訴人固辯稱上訴人曾交付55雙樣品鞋,上訴人則主張此55雙仍屬量產鞋,惟無論樣品鞋抑或量產鞋,兩者均屬可供作消費者購買之標的物,其經濟價值與使用價值難謂有何差異,且已全數退貨(見本院卷第127頁),應無區別之實益 。準此,爰依上訴人陳報如附表三所示所謂「樣品鞋」之型號數量(見原審卷一第483-486頁),分別計入量產鞋之數 量詳如附表二所示。 (二)上訴人共交付各型號多少量產鞋予被上訴人,兩造各自陳報之數量為837、838隻,僅有1雙之差,惟上訴人既自稱僅出 貨837雙,自應以此數量為準。 (三)承上,上訴人量產鞋出貨數量合計837雙,即HMR-021共108 雙、HMR-022共82雙、HMR-023共26雙、HMR-024共58雙、HMR-025共370雙、HMR-025-DS共49雙、HMR-026共144雙。 八、被上訴人已退還予上訴人之系爭鞋貨數量若干?即各款型號HMR-021、HMR-022、HMR-023、HMR-024、HMR-025、HMR-025-DS、HMR-026之量產鞋數量若干?查: (一)被上訴人共退回各型號多少量產鞋予上訴人,依其所提退貨憑證未記載型號及數量(見原審卷一第265頁),實無從辨 明之,復經上訴人否認收受調撥單編號C034271、C034263、C034265、C034268、C034270等5筆退貨(見原審卷一第499 頁),自應以上訴人自認收受退貨之數量506雙為準。 (二)承上,被上訴人量產鞋退貨數量合計506雙,即HMR-021共64雙、HMR-022共34雙、HMR-023共14雙、HMR-024共49雙、HMR-025共207雙、HMR-025-DS共40雙、HMR-026共98雙。 九、上訴人先位之訴,本於兩造間之系爭鞋貨契約,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6萬9,837元本息;備位之訴,則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26萬7,880元本息,有無理由?查: (一)上訴人既同意被上訴人退貨,且接受退貨始終未見上訴人有何權利保留之主張,則其接受退貨部分之貨款請求權自應解為已經消滅,始為正當。亦即上訴人請求給付貨款之數量, 應先剔除退貨之數量。依此核算出未退貨數量331雙,併依 兩造合意第2次報價單所載之價格,據以核算出上訴人得請 求被上訴人給付貨款之金額為41萬6,731元〔計算式:949.2元×44雙HMR-021+1,047.6元×48雙HMR-022+1,032元×12 雙HMR-023+1,315.2元×9雙HMR- 024+1,407.6元×163雙 HMR-025+1,647.6元×9雙HMR-025-DS+1,221.6元×46雙HM R-026≒41萬6,731元(元以下4捨5入)〕。因此,上訴人本於兩造間之系爭鞋貨契約,提起先位之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貨款41萬6,731元本息,應予准許;其餘均屬退貨 之貨款,則不應准許。 (二)被上訴人可出售系爭鞋貨以收取貨款,乃基於兩造間之系爭鞋貨契約,業如前述,自無不當得利可言。因此,上訴人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備位之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26萬7,880元本息,不應准許。 十、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兩造間之系爭鞋貨契約,提起先位之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1萬6,731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即106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此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即有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 訴人其餘不應准許之請求,原審判決駁回,其理由雖屬不當,但結論則無二致,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2項、第78條、第79條但書,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三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 │附表一 │ ├─┬────┬────────────────────┬──────┬──────┤ │編│請求權基│計算式(新臺幣:元) │請求金額 │備註 │ │號│礎 │ │ │ │ ├─┼────┼────────────────────┼──────┼──────┤ │ │兩造間之│949.2元×108雙HMR-021+1,047.6元×82雙HM│106萬9,837元│---- │ │⑴│買賣契約│R-022+1,032元×26雙HM R-023+1,315.2元 │ │ │ │ │ │×58雙HMR-024+1,407.6元×370雙HMR-025+│ │ │ │ │ │1,647.6元×51雙HMR-025-DS+1,221.6元×14│ │ │ │ │ │2雙HMR-026=106萬9,837元(元以下4捨5入)│ │ │ │ │ │ │ │ │ ├─┼────┼────────────────────┼──────┼──────┤ │⑵│不當得利│2,980元×44雙HMR-021+2,680元×48雙HMR-0│126萬7,980元│僅請求126萬 │ │ │ │22+2,680元×12雙HMR-023+3,680元×9雙HM│ │7,880元 │ │ │ │R-024+4,280元×163雙HMR-025+5,180元× │ │ │ │ │ │11雙HMR-025-DS+4,280元×44雙HMR-026=12│ │ │ │ │ │6萬7,980元(元以下4捨5入) │ │ │ └─┴────┴────────────────────┴──────┴──────┘ ┌───────────────────────────────────────────────┐ │附表二: │ ├──┬─────┬────────────────┬────────────────┬────┤ │ │ │ 出貨(雙) │ 退貨(雙) │被上訴人│ ├──┼─────┼───────┬────────┼───────┬────────┤主張樣品│ │編號│ 型 號 │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主張 │ │ │ │ │ │(加計所謂樣品鞋)│ │ │ │ ├──┼─────┼───────┼────────┼───────┼────────┼────┤ │ ⑴ │HMR-021 │ 108 │ 94(108) │ 64 │ 64 │ 14 │ ├──┼─────┼───────┼────────┼───────┼────────┼────┤ │ ⑵ │HMR-022 │ 82 │ 82(83) │ 34 │ 34 │ 1 │ ├──┼─────┼───────┼────────┼───────┼────────┼────┤ │ ⑶ │HMR-023 │ 26 │ 25(26) │ 14 │ 15 │ 1 │ ├──┼─────┼───────┼────────┼───────┼────────┼────┤ │ ⑷ │HMR-024 │ 58 │ 57(58) │ 49 │ 49 │ 1 │ ├──┼─────┼───────┼────────┼───────┼────────┼────┤ │ ⑸ │HMR-025 │ 370 │ 347(370) │ 207 │ 247 │ 23 │ ├──┼─────┼───────┼────────┼───────┼────────┼────┤ │ ⑹ │HMR-025-DS│ 51 │ 47(49) │ 40 │ 40 │ 2 │ ├──┼─────┼───────┼────────┼───────┼────────┼────┤ │ ⑺ │HMR-026 │ 142 │ 131(144) │ 98 │ 125 │ 13 │ ├──┼─────┼───────┼────────┼───────┼────────┼────┤ │ ⑻ │樣品 │ ---------- │ 55(0) │ ---------- │ 55 │ │ ├──┼─────┼───────┼────────┼───────┼────────┼────┤ │合計│ │ 837 │ 838(838) │ 506 │ 629 │ 55 │ └──┴─────┴───────┴────────┴───────┴────────┴────┘ ┌──────────────────────────────────────────────────┐ │附表三:上訴人主張所謂「樣品鞋」明細 │ ├──┬──────┬─────┬──┬───────┬─┬─┬─┬─┬─┬─┬──┬──┬──┬──┤ │編號│名稱 │貨號 │顏色│顏色 │4#│5#│6#│7#│8#│9#│10# │11# │12# │小計│ │ │ │ │型號│ │ │ │ │ │ │ │ │ │ │ │ ├──┼──────┼─────┼──┼───────┼─┼─┼─┼─┼─┼─┼──┼──┼──┼──┤ │ 01 │雲端功夫鞋 │HRM-021 │002 │黑色 │ 1│ 1│ 1│ 1│ 1│ 1│ 1 │ 1 │ 1 │ 9 │ ├──┼──────┼─────┼──┼───────┼─┼─┼─┼─┼─┼─┼──┼──┼──┼──┤ │ 02 │雲端功夫鞋 │HRM-021 │003 │灰色 │ │ │ │ │ 1│ │ │ │ │ 1 │ ├──┼──────┼─────┼──┼───────┼─┼─┼─┼─┼─┼─┼──┼──┼──┼──┤ │ 03 │雲端功夫鞋 │HRM-021 │004 │咖啡色 │ │ │ │ │ 1│ │ │ │ │ 1 │ ├──┼──────┼─────┼──┼───────┼─┼─┼─┼─┼─┼─┼──┼──┼──┼──┤ │ 04 │雲端功夫鞋 │HRM-021 │008 │藍色 │ │ │ │ │ 1│ │ │ │ │ 1 │ ├──┼──────┼─────┼──┼───────┼─┼─┼─┼─┼─┼─┼──┼──┼──┼──┤ │ 05 │雲端功夫鞋 │HRM-021 │011 │紅色 │ │ │ │ │ 1│ │ │ │ │ 1 │ ├──┼──────┼─────┼──┼───────┼─┼─┼─┼─┼─┼─┼──┼──┼──┼──┤ │ 06 │雲端功夫鞋 │HRM-021 │012 │粉紅色 │ │ │ │ │ 1│ │ │ │ │ 1 │ ├──┼──────┼─────┼──┼───────┼─┼─┼─┼─┼─┼─┼──┼──┼──┼──┤ │ 07 │ │HRM-022 │006 │藍綠色 │ │ │ │ 1│ │ │ │ │ │ 1 │ ├──┼──────┼─────┼──┼───────┼─┼─┼─┼─┼─┼─┼──┼──┼──┼──┤ │ 08 │ │HRM-023 │ 2R │紅色 │ │ │ │ │ │ │ │ │ 1 │ 1 │ ├──┼──────┼─────┼──┼───────┼─┼─┼─┼─┼─┼─┼──┼──┼──┼──┤ │ 09 │ │HRM-024 │0502│茉莉綠色 │ │ │ │ │ │ 1│ │ │ │ 1 │ ├──┼──────┼─────┼──┼───────┼─┼─┼─┼─┼─┼─┼──┼──┼──┼──┤ │ 10 │智慧彩虹系列│HRM-025 │114 │114(蝴蝶綠) │ │ │ │ │ │ 1│ │ │ │ 1 │ ├──┼──────┼─────┼──┼───────┼─┼─┼─┼─┼─┼─┼──┼──┼──┼──┤ │ 11 │智慧彩虹系列│HRM-025 │159 │159(撲克牌) │ 1│ │ │ │ │ │ │ │ │ 1 │ ├──┼──────┼─────┼──┼───────┼─┼─┼─┼─┼─┼─┼──┼──┼──┼──┤ │ 12 │智慧彩虹系列│HRM-025 │1641│164-1(粉紅) │ │ 1│ │ │ │ │ │ │ │ 1 │ ├──┼──────┼─────┼──┼───────┼─┼─┼─┼─┼─┼─┼──┼──┼──┼──┤ │ 13 │智慧彩虹系列│HRM-025 │167 │167彩虹 │ │ │ │ 1│ │ │ │ │ │ 1 │ ├──┼──────┼─────┼──┼───────┼─┼─┼─┼─┼─┼─┼──┼──┼──┼──┤ │ 14 │智慧彩虹系列│HRM-025 │1671│167-1(彩虹/藍│ │ │ │ │ │ 1│ │ │ │ 1 │ │ │ │ │ │紫) │ │ │ │ │ │ │ │ │ │ │ ├──┼──────┼─────┼──┼───────┼─┼─┼─┼─┼─┼─┼──┼──┼──┼──┤ │ 15 │智慧彩虹系列│HRM-025 │295 │295(海浪) │ │ │ │ 1│ │ │ │ │ │ 1 │ ├──┼──────┼─────┼──┼───────┼─┼─┼─┼─┼─┼─┼──┼──┼──┼──┤ │ 16 │智慧彩虹系列│HRM-025 │310 │310(黑白斑馬 │ │ │ │ │ 1│ │ │ │ │ 1 │ │ │ │ │ │紋) │ │ │ │ │ │ │ │ │ │ │ ├──┼──────┼─────┼──┼───────┼─┼─┼─┼─┼─┼─┼──┼──┼──┼──┤ │ 17 │智慧彩虹系列│HRM-025 │333 │333(全黑) │ 1│ │ │ │ │ │ │ │ │ 1 │ ├──┼──────┼─────┼──┼───────┼─┼─┼─┼─┼─┼─┼──┼──┼──┼──┤ │ 18 │智慧彩虹系列│HRM-026 │3330│3330(全白) │ │ │ │ │ │ 1│ │ │ │ 1 │ ├──┼──────┼─────┼──┼───────┼─┼─┼─┼─┼─┼─┼──┼──┼──┼──┤ │ 19 │智慧彩虹系列│HRM-025 │3331│333-1(紅) │ │ │ │ 1│ │ │ │ │ │ 1 │ ├──┼──────┼─────┼──┼───────┼─┼─┼─┼─┼─┼─┼──┼──┼──┼──┤ │ 20 │智慧彩虹系列│HRM-025 │3335│333-5(藍) │ │ │ │ 1│ │ │ │ │ │ 1 │ ├──┼──────┼─────┼──┼───────┼─┼─┼─┼─┼─┼─┼──┼──┼──┼──┤ │ 21 │智慧彩虹系列│HRM-025 │468 │468(黑白格紋 │ │ │ │ │ │ 1│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22 │智慧彩虹系列│HRM-025 │471 │471(黑底/灰點│ │ │ │ │ │ 1│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23 │四向伸縮布雙│HRM-025 │5072│507-2(磁磚/彩│ 1│ 1│ 1│ 1│ 1│ 1│ 1│ 1│ 1│ 9 │ │ │釘鞋系列(客│ │ │色) │ │ │ │ │ │ │ │ │ │ │ │ │製化) │ │ │ │ │ │ │ │ │ │ │ │ │ │ ├──┼──────┼─────┼──┼───────┼─┼─┼─┼─┼─┼─┼──┼──┼──┼──┤ │ 24 │四向伸縮布雙│HRM-025 │5431│543-1(藍) │ 1│ │ │ │ │ │ │ │ │ 1 │ │ │釘鞋系列(客│ │ │ │ │ │ │ │ │ │ │ │ │ │ │ │製化) │ │ │ │ │ │ │ │ │ │ │ │ │ │ ├──┼──────┼─────┼──┼───────┼─┼─┼─┼─┼─┼─┼──┼──┼──┼──┤ │ 25 │百變炫彩休閒│HRM-025 │5433│543-3(紅) │ │ │ │ │ 1│ │ │ │ │ 1 │ │ │系列鞋 │ │ │ │ │ │ │ │ │ │ │ │ │ │ ├──┼──────┼─────┼──┼───────┼─┼─┼─┼─┼─┼─┼──┼──┼──┼──┤ │ 26 │百變炫彩休閒│HRM-025-DS│167 │167彩虹 │ │ │ │ │ │ 1│ │ │ │ 1 │ │ │系列鞋 │ │ │ │ │ │ │ │ │ │ │ │ │ │ ├──┼──────┼─────┼──┼───────┼─┼─┼─┼─┼─┼─┼──┼──┼──┼──┤ │ 27 │百變炫彩休閒│HRM-025-DS│471 │471(黑底/灰點│ │ │ │ │ │ 1│ │ │ │ 1 │ │ │系列鞋 │ │ │) │ │ │ │ │ │ │ │ │ │ │ ├──┼──────┼─────┼──┼───────┼─┼─┼─┼─┼─┼─┼──┼──┼──┼──┤ │ 28 │百變炫彩休閒│HRM-026 │114 │114(蝴蝶綠) │ │ │ │ │ │ 1│ │ │ │ 1 │ │ │系列鞋 │ │ │ │ │ │ │ │ │ │ │ │ │ │ ├──┼──────┼─────┼──┼───────┼─┼─┼─┼─┼─┼─┼──┼──┼──┼──┤ │ 29 │百變炫彩休閒│HRM-026 │159 │159(撲克牌) │ │ │ │ │ │ 1│ │ │ │ 1 │ │ │系列鞋 │ │ │ │ │ │ │ │ │ │ │ │ │ │ ├──┼──────┼─────┼──┼───────┼─┼─┼─┼─┼─┼─┼──┼──┼──┼──┤ │ 30 │百變炫彩休閒│HRM-026 │167 │167彩虹 │ │ │ 1│ │ │ │ │ │ │ 1 │ │ │系列鞋 │ │ │ │ │ │ │ │ │ │ │ │ │ │ ├──┼──────┼─────┼──┼───────┼─┼─┼─┼─┼─┼─┼──┼──┼──┼──┤ │ 31 │百變炫彩休閒│HRM-026 │1671│167-1(彩虹/藍│ │ │ │ │ │ 1│ │ │ │ 1 │ │ │系列鞋 │ │ │紫) │ │ │ │ │ │ │ │ │ │ │ ├──┼──────┼─────┼──┼───────┼─┼─┼─┼─┼─┼─┼──┼──┼──┼──┤ │ 32 │百變炫彩休閒│HRM-026 │2723│272-3(黑底/藍│ │ │ 1│ │ │ │ │ │ │ 1 │ │ │系列鞋 │ │ │) │ │ │ │ │ │ │ │ │ │ │ ├──┼──────┼─────┼──┼───────┼─┼─┼─┼─┼─┼─┼──┼──┼──┼──┤ │ 33 │ │HRM-026 │295 │295(海浪) │ │ │ │ │ │ 1│ │ │ │ 1 │ ├──┼──────┼─────┼──┼───────┼─┼─┼─┼─┼─┼─┼──┼──┼──┼──┤ │ 34 │ │HRM-026 │310 │310(黑白斑馬 │ │ │ │ │ │ │ 1 │ │ │ 1 │ │ │ │ │ │紋) │ │ │ │ │ │ │ │ │ │ │ ├──┼──────┼─────┼──┼───────┼─┼─┼─┼─┼─┼─┼──┼──┼──┼──┤ │ 35 │ │HRM-026 │333 │333(全黑) │ │ │ │ │ │ │ │ │ 1│ 1 │ ├──┼──────┼─────┼──┼───────┼─┼─┼─┼─┼─┼─┼──┼──┼──┼──┤ │ 36 │ │HRM-026 │3330│333-0(白) │ │ │ │ │ │ 1│ │ │ │ 1 │ ├──┼──────┼─────┼──┼───────┼─┼─┼─┼─┼─┼─┼──┼──┼──┼──┤ │ 37 │ │HRM-026 │468 │468(黑白格紋 │ │ │ 1│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38 │ │HRM-026 │5072│507-2(磁磚/彩│ │ │ │ │ │ 1│ │ │ │ 1 │ │ │ │ │ │色) │ │ │ │ │ │ │ │ │ │ │ ├──┼──────┼─────┼──┼───────┼─┼─┼─┼─┼─┼─┼──┼──┼──┼──┤ │ 39 │ │HRM-026 │5431│543-1(藍) │ │ │ │ │ │ 1│ │ │ │ 1 │ ├──┴──────┴─────┴──┴───────┼─┼─┼─┼─┼─┼─┼──┼──┼──┼──┤ │ 合計 │ 5│ 3│ 5│ 7│ 9│17│ 3 │ 2 │ 4 │55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