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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7號

返還寄託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謝說容陳宗賢張瑞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47號

上訴人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
上訴人
嘉品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嘉
被上訴人
艾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禁止莫錫麟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定有明文。又「下列之人,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二、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三、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四、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五、其他依其釋明堪任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莫錫麟,並非律師,且未釋明符合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3條所列之情形,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張瑞蘭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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