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47號上 訴 人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 上 訴 人 嘉品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嘉 被上訴人 艾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禁止莫錫麟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定有明文。又「下列之人,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二、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三、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四、經高考法制、金融法務,或其他以法律科目為主之高等考試及格者。五、其他依其釋明堪任該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莫錫麟,並非律師,且未釋明符合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3條所列之情形,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