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6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67號
- 再審原告
-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倩瑜
- 再審原告
- 嘉品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哲嘉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艾鉅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6,8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