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67號 再審原告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 再審原告 嘉品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嘉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艾鉅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36,8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