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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67號

返還寄託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吳惠郁顏世傑許秀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67號

再審原告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
再審原告
嘉品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嘉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艾鉅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6,8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許秀芬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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