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7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79號
- 再審原告
- 六星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黄進財
- 再審被告
- 大任石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茂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4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再審之訴不合法,係指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622號及48年台抗字第18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被告於前訴訟程序,對於再審原告提起給付貨款之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下稱彰化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4號第一審判決後,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第二審即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451號案件為本案判決而告確定,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茲再審原告一併對於前開第一、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前揭說明,顯不得就前開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此部分再審之訴,顯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至其餘再審之訴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