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勞上字第2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29號
- 上訴人
- 顏吟真
- 訴訟代理人
- 彭冠寧律師
- 被上訴人
- 倢鍇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人王泰翔(清算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涂芳田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昆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 8月6日10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29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 8月6日10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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