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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勞上字第2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吳惠郁簡燕子顏世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29號

上訴人
顏吟真
訴訟代理人
彭冠寧律師
被上訴人
倢鍇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人王泰翔(清算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 8月6日10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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