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航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再 審原 告 航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紹強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李冠穎 律師 再 審 被告 張郭月昭 張麗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智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