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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吳惠郁顏世傑許秀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航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再審原告
兼法定代理 李紹強
再審原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 律師
再審被告
張郭月昭
再審被告
張麗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許秀芬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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