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易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易字第33號
- 上訴人
- 李嘉慧即創意形象設計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秦申周
- 被上訴人
- 柳彤齋食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基
- 訴訟代理人
- 洪政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8年 6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易字第33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8年 6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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