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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易字第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吳惠郁簡燕子顏世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易字第33號

上訴人
李嘉慧即創意形象設計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秦申周
被上訴人
柳彤齋食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基
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8年 6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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