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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易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吳惠郁簡燕子顏世傑
  • 法定代理人
    陳鴻基

  • 上訴人
    李嘉慧即創意形象設計企業社法人
  • 被上訴人
    柳彤齋食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易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李嘉慧即創意形象設計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秦申周 被 上訴人 柳彤齋食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基 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8年 6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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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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