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易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易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李嘉慧即創意形象設計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秦申周 被 上訴人 柳彤齋食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基 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8年 6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