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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許秀芬吳崇道游文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9號

上訴人
全省企業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字滿
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律師
被上訴人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
複代理人
張莠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游文科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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