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307號抗 告 人 裕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相 對 人 童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執事聲字第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之異議駁回。 抗告及異議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聲明異議略以:抗告人持原法院 105年度重訴字第54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下爭系爭執行名義)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107年度司執第8116號),而系爭執行名義附有對待給付,抗告人應先履行對待給付始得聲請強制執行,惟抗告人未依原確定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將附表二(相對人誤載為附表三)編號5、6、7、8所示之抵押權塗銷外,復增加設定抵押權予抗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抵押權人,抗告人未履行對待給付,不得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聲明異議。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07年 6月14日以107年度司執字第8116號裁定處分駁回相對之異議,相對人不服聲明異議,經原法院以相對人異議有理由裁定廢棄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處分,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以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之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坐落南投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 966-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僅為1015/10000,並非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 1所載之應有部分1983/19535,尚有短少,是伊尚有部分土地之應有部分未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及該部分之抵押權未予塗銷,本件開始強制執行之對待給付要件尚未具備而駁回伊之強制執行聲請等語。惟 966-3地號土地原權利範圍為35155/100000,若伊依原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 1所載移轉權利範圍1983/19535予相對人,則伊剩餘之權利範圍為00000000/00000000,分母為 8位數,超過6位數,有違土地登記規則第43條之規定。再者, 966-3地號土地面積為195.35平方公尺,原確定判決命伊移轉登記 966-3地號土地予相對人之權利範圍為 1983/19535,折算面積為19.83平方公尺,依內政部76年 1月24日台內地字第471339號函,土地面積之計算及登記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則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之權利範圍為1015/10000,折算面積為19.83平方公尺,伊移轉登記966-3地號土地予相對人之面積與原確定判決之面積相符,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乃駁回相對人異議,並無違誤,原裁定廢棄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處分,於法尚有未合,為此提起抗告,聲明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項對待給付為開始強制執行之要件,債權人依對待給付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時,應證明已為該對待給付之現實給付或提出,執行法院始得開始強制執行。惟執行法院就債權人之上揭證明,僅須為形式審查即足(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抗字第 85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申請登記,權利人為二人以上時,應於登記申請書件內記明應有部分或相互之權利關係。前項應有部分,應以分數表示之,其分子分母不得為小數,分母以整十、整百、整千、整萬表示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六位數,土地登記規則第43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依內政部76年1月24日台內地字第47 1339號函:「一、為增進土地登記面積之精確性,今後辦理地籍圖重測、未登記土地第一次測量、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及工業區開發地區,其地籍測量面積應計算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其登記於土地登記簿之面積,亦應記載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至其記載方式,於標示部面積欄之『平方公尺』項內以小數點表示之(即於平方公尺之後加小數點,並填載平方公尺以下二位數額)。權利書狀面積欄之記載亦同」。經查: ㈠系爭執行名義之原確定判決主文第一項記載「被告(即相對人)應於原告(即抗告人)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房屋、土地上所設定之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均塗銷,並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房屋及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之同時,給付原告新臺幣11,500,000元,給付方式為匯款至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設於玉山銀行敦南分行戶名:『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價金履約保證專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見原法院 107年度司執第8116號執行卷)。是系爭執行名義附有對待給付,故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應證明已將附表一所示之房屋、土地上所設定之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均塗銷,並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房屋及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㈡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主張業已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且將如附表二、三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塗銷,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建物第三類謄本為證,其上未有該等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記載(見原法院 107年度司執第8116號執行卷),並有南投地政事務所107年7月23日投地一字第1070004661號函在卷可稽(見原法院卷第22頁)。 ㈢相對人雖主張抗告人未履行對待給付,不得聲請強制執行。惟,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建物業已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僅其中 966-3地號土地,依執行名義,抗告人應移轉應有部分 1983/19535予相對人(折算面積為19.83平方公尺,計算式:195.35平方公尺×1983/19535=19.83平方公尺),而抗 告人原所有權利範圍為35155/100000【計算式:25005/100000 +1015/10000】,抗告人倘依系爭執行名義移轉權利範圍1983/19535予相對人,則剩餘之權利範圍為00000000/00000000,分母為 8位數,超過6位數,有違前揭土地登記規則第43條第2項規定。從而,抗告人將966-3地號土地應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應有部分 1983/19535,持分比例依分母為10000,分子為1015.00000000【計算式:1983×10000/19535】,則 其分子依前揭規則限制,並不得為小數,故抗告人移轉 966-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15/10000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經折算面積為19.83公尺【計算式:195.35平方公尺×1015/10000= 19.828025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以下二位,二位以下四捨五入】,亦符合上開內政部函釋意旨。據此,抗告人業已履行系爭執行名義之對待給付,是以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裁定駁回相對人異議之處分,即屬有據。相對人對該裁定提出聲明異議,並無理由,不應准許,原裁定認相對人之異議為有理由,因而廢棄上開司法事務官之裁定,並駁回抗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駁回相對人之異議。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附表一:執行名義記載之系爭土地、建物 ┌──┬─────────────────────────────────────┐ │編號│系爭土地、建物之坐落 │ ├──┼─────────────────────────────────────┤ │ 1 │執行名義所載系爭土地: │ │ │⑴坐落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62.35平方公尺、使用分區及使│ │ │ 用地類別均空白,應有部分1/1)。 │ │ │⑵坐落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95.35平方公尺、使用分區及使│ │ │ 用地類別均空白,應有部分1983/19535)。◎約19.83平方公尺 │ │ ├─────────────────────────────────────┤ │ │抗告人移轉之系爭土地: │ │ │⑴坐落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62.35平方公尺、使用分區及使│ │ │ 用地類別均空白,應有部分1/1)。 │ │ │⑵坐落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95.35平方公尺、使用分區及使│ │ │ 用地類別均空白,應有部分1015/10000)。◎約19.83平方公尺 │ ├──┼─────────────────────────────────────┤ │ 2 │執行名義所載系爭建物: │ │ │坐落南投縣○○市○○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市○○路000號)。 │ │ ├─────────────────────────────────────┤ │ │抗告人移轉之系爭建物: │ │ │坐落南投縣○○市○○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市○○路000號)。 │ └──┴─────────────────────────────────────┘ 附表二:執行名義記載之系爭土地上之抵押權 ┌──┬─────────────────────────────────────┐ │編號│二筆系爭土地上之抵押權內容 │ ├──┼─────────────────────────────────────┤ │ │ 1.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 │ │ │ 2.登記次序:0001 │ │ │ 3.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 4.登 記 日 期 :102年8月26日。 │ │ │ 5.字 號 :南普資字第074160號。 │ │ 1 │ 6.權 利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 │ │ 7.擔保債權總金額 :47,760,000元。 │ │ │ 8.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 9.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8月21日。 │ │ │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裕觀建設有限公司,全部。 │ │ │11.設 定 權 利 範 圍:全部1/1。 │ ├──┼─────────────────────────────────────┤ │ │ 1.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 │ │ │ 2.登記次序:0002 │ │ │ 3.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 4.登 記 日 期 :103年4月22日。 │ │ │ 5.字 號 :南普資字第036020號。 │ │ 2 │ 6.權 利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 │ │ 7.擔保債權總金額 :38,400,000元。 │ │ │ 8.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 9.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4月15日。 │ │ │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裕觀建設有限公司,全部。 │ │ │11.設 定 權 利 範 圍:全部1/1。 │ ├──┼─────────────────────────────────────┤ │ │ 1.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 │ │ │ 2.登記次序:0001 │ │ │ 3.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 4.登 記 日 期 :102年8月26日。 │ │ │ 5.字 號 :南普資字第074160號。 │ │ 3 │ 6.權 利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 │ │ 7.擔保債權總金額 :47,760,000元。 │ │ │ 8.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 9.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8月21日 │ │ │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未記載。 │ │ │11.設 定 權 利 範 圍:全部50000/100000。 │ │ │12.共同擔保地號:內新段966-2、966-3、966-4、966-5、966-8地號。 │ ├──┼─────────────────────────────────────┤ │ │ 1.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 │ │ │ 2.登記次序:0002 │ │ │ 3.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 4.登 記 日 期 :103年4月22日。 │ │ │ 5.字 號 :南普資字第036020號。 │ │ │ 6.權 利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 │ 4 │ 7.擔保債權總金額 :38,400,000元。 │ │ │ 8.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 9.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4月15日。 │ │ │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未記載。 │ │ │11.設 定 權 利 範 圍:10155/100000。 │ │ │12.共同擔保地號:內新段966-2、966-3、966-4、966-5、966-8地號。 │ │ │13.共同擔保建號:內新段1022、1025、1028、1029建號。 │ ├──┼─────────────────────────────────────┤ │ │ 1.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 │ │ │ 2.登記次序:0003 │ │ │ 3.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 4.登 記 日 期 :105年2月26日。 │ │ │ 5.字 號 :南普資字第013200號。 │ │ │ 6.權 利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5 │ 7.擔保債權總金額 :19,200,000元。 │ │ │ 8.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 9.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5年2月18日。 │ │ │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未記載。 │ │ │11.設 定 權 利 範 圍:10155/100000。 │ │ │12.共同擔保地號:內新段966-3、966-6地號。 │ │ │13.共同擔保建號:內新段1023建號。 │ ├──┼─────────────────────────────────────┤ │ │ 1.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 │ │ │ 2.登記次序:0004 │ │ │ 3.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 4.登 記 日 期 :105年5月2日。 │ │ │ 5.字 號 :南普資字第033130號。 │ │ 6 │ 6.權 利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7.擔保債權總金額 :16,800,000元。 │ │ │ 8.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 9.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5年4月25日。 │ │ │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未記載。 │ │ │11.設 定 權 利 範 圍:14845/100000。 │ │ │12.共同擔保地號:內新段966-1、966-3地號。 │ │ │13.共同擔保建號:內新段1027建號。 │ ├──┼─────────────────────────────────────┤ │ │ 1.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 │ │ │ 2.登記次序:0005 │ │ │ 3.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 4.登 記 日 期 :106年2月23日。 │ │ │ 5.字 號 :南普資字第013570號。 │ │ 7 │ 6.權 利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7.擔保債權總金額 :13,680,000元。 │ │ │ 8.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 9.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2月20日 │ │ │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未記載。 │ │ │11.設 定 權 利 範 圍:14845/100000。 │ │ │12.共同擔保地號:內新段966、966-3地號。 │ │ │13.共同擔保建號:內新段1026建號。 │ ├──┼─────────────────────────────────────┤ │ │ 1.土地地號: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 │ │ │ 2.登記次序:0006 │ │ │ 3.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 4.登 記 日 期 :106年6月29日。 │ │ │ 5.字 號 :南投跨字第003340號。 │ │ │ 6.權 利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8 │ 7.擔保債權總金額 :16,800,000元。 │ │ │ 8.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 9.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6月12日 │ │ │10.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未記載。 │ │ │11.設 定 權 利 範 圍:10155/100000。 │ │ │12.共同擔保地號:內新段966-3、966-7地號。 │ │ │13.共同擔保建號:內新段1024建號。 │ └──┴─────────────────────────────────────┘ 附表三:執行名義記載之系爭建物上之抵押權 ┌──┬─────────────────────────────────────┐ │編號│系爭建物上之抵押權內容 │ ├──┼─────────────────────────────────────┤ │ │ 1.權 利 種 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 │ │ 2.登 記 日 期 :104年9月18日。 │ │ │ 3.字 號 :南普資字第082920號。 │ │ │ 4.權 利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 │ │ 5.擔保債權總金額 :38,400,000元。 │ │ │ 6.債 權 額 比 例 :全部1/1。 │ │ │ 7.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4月15日。 │ │ │ 8.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裕觀建設有限公司,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