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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4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賢慧吳美蒼呂麗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9號

抗告人
葉潤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葉聖通、葉純哲、葉瑞雲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臺灣彰化地方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對於107年6月29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正本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107年6月29日本院所為107年度聲字第149號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不服,於107年7月11日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呂麗玉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49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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