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5號聲 請 人 錩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美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相 對 人 希赫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明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施苡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84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31號返 還買賣價金事件107年3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部分,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此亦為司法院所定「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84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之上訴人,為確認原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 稱臺中地院)106年度訴字第3131號民事事件107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程序,原審法官所為爭點整理內容與該庭期之筆錄記載是否相符,而有聲請交付臺中地院106年度訴字第3131號 事件107年3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第一審事件法庭錄音光碟,其錄音及保存該錄音記錄之法院,均為臺中地院,且核無司法院所定「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但書前段之情事,爰依職權就本件聲請以裁定移 送於臺中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