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4號聲 請 人 展旺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漢友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顧曼芹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張蕙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ACIC Europe Limited間請求履行契約事 件(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7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78號履行契約事件之民國107年5月9日、6月20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求明瞭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78號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9日、6月20日開庭時法庭錄音內容與筆錄記載是否一致,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78號履行契約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規定;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由行 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90條之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陳蘇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