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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0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許秀芬顏世傑簡燕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3號

聲請人
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台生
相對人
杜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田開源」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台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簡燕子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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