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林秀氷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文哲律師 被 上訴人 鑫利謚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仁謚 被 上訴人 林俊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3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8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