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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52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許秀芬簡燕子顏世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52號

上訴人
林秀氷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複代理人
謝文哲律師
被上訴人
鑫利謚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仁謚
被上訴人
林俊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3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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