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翠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慧森林數位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規定資格者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逾期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l項但書 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 第l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 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l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因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4日之判 決,提起上訴,未依首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