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滿賢王重吉陳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11號

上訴人
曾金華
被上訴人
遠雄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憶青
被上訴人
李勝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年度重訴字第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肆拾柒萬陸仟玖佰玖拾肆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貳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年度重訴字第5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萬6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2萬74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雖其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 107年度聲字第 253號裁定駁回在案,上訴人自應如數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限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陳得利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