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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35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張瑞蘭洪堯讚蔡秉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35號

上訴人
月眉天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農會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陸佰貳拾貳元,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規定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文。又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再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不利部分(即本訴及反訴請求)均提起上訴,關於:㈠本訴部分:上訴人因本訴敗訴所受不利益,係本院駁回第一審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8萬4,610元本息部分(即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判命被上訴人給付超過83萬6,694元本息部分,0000000-836694=884610);及本院駁回上訴人追加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918萬2,713元(00000000-000081=00000000)本息部分,故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006萬7,32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8萬2,924元。㈡反訴部分:上訴人因反訴敗訴所受不利益,係本院駁回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命其自○○市○○區○○○段511、554、554之9、554之12、556、556之4、556之6、558、558之3、558之4、559、559之4地號土地上如第一審判決附圖(即臺中市○○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000年00月0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綠色斜線部分(面積詳如附表所示)騰空遷出,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被上訴人部分之上訴,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核定為643萬2,800元(計算式參附表);及本院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地價稅23萬7,231元本息部分,故其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667萬0,03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0,698元。合計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38萬3,622元(282924+100698=383622),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復未依前揭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規定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蔡秉宸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裁判費試算表                            │
├──┬───┬───┬─────┬────────────┤
│編號│地號  │面積  │公告現值  │價額                    │
│    │      │(㎡)  │(106年1月)│                        │
├──┼───┼───┼─────┼────────────┤
│1   │511   │104   │2,200元   │228,800元               │
├──┼───┼───┼─────┼────────────┤
│2   │554   │533   │2,200元   │1,172,600元             │
├──┼───┼───┼─────┼────────────┤
│3   │554-9 │8     │3,700元   │29,600元                │
├──┼───┼───┼─────┼────────────┤
│4   │554-12│127   │3,700元   │469,900元               │
├──┼───┼───┼─────┼────────────┤
│5   │556   │109   │2,200元   │239,800元               │
├──┼───┼───┼─────┼────────────┤
│6   │556-4 │31    │3,700元   │114,700元               │
├──┼───┼───┼─────┼────────────┤
│7   │556-6 │47    │3,700元   │173,900元               │
├──┼───┼───┼─────┼────────────┤
│8   │558   │315   │2,200元   │693,000元               │
├──┼───┼───┼─────┼────────────┤
│9   │558-3 │112   │3,700元   │414,400元               │
├──┼───┼───┼─────┼────────────┤
│10  │558-4 │19    │2,200元   │41,800元                │
├──┼───┼───┼─────┼────────────┤
│11  │559   │771   │2,200元   │1,696,200元             │
├──┼───┼───┼─────┼────────────┤
│12  │559-4 │313   │3,700元   │1,158,100元             │
├──┴───┼───┼─────┼────────────┤
│總面積      │2489  │          │                        │
├──────┴───┴─────┼────────────┤
│總金額                          │6,432,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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