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3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35號
- 上訴人
- 月眉天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俊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農會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陸佰貳拾貳元,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規定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文。又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再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不利部分(即本訴及反訴請求)均提起上訴,關於:㈠本訴部分:上訴人因本訴敗訴所受不利益,係本院駁回第一審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8萬4,610元本息部分(即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判命被上訴人給付超過83萬6,694元本息部分,0000000-836694=884610);及本院駁回上訴人追加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918萬2,713元(00000000-000081=00000000)本息部分,故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006萬7,32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8萬2,924元。㈡反訴部分:上訴人因反訴敗訴所受不利益,係本院駁回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命其自○○市○○區○○○段511、554、554之9、554之12、556、556之4、556之6、558、558之3、558之4、559、559之4地號土地上如第一審判決附圖(即臺中市○○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000年00月0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綠色斜線部分(面積詳如附表所示)騰空遷出,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被上訴人部分之上訴,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核定為643萬2,800元(計算式參附表);及本院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地價稅23萬7,231元本息部分,故其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667萬0,03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0,698元。合計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38萬3,622元(282924+100698=383622),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復未依前揭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規定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裁判費試算表 │ ├──┬───┬───┬─────┬────────────┤ │編號│地號 │面積 │公告現值 │價額 │ │ │ │(㎡) │(106年1月)│ │ ├──┼───┼───┼─────┼────────────┤ │1 │511 │104 │2,200元 │228,800元 │ ├──┼───┼───┼─────┼────────────┤ │2 │554 │533 │2,200元 │1,172,600元 │ ├──┼───┼───┼─────┼────────────┤ │3 │554-9 │8 │3,700元 │29,600元 │ ├──┼───┼───┼─────┼────────────┤ │4 │554-12│127 │3,700元 │469,900元 │ ├──┼───┼───┼─────┼────────────┤ │5 │556 │109 │2,200元 │239,800元 │ ├──┼───┼───┼─────┼────────────┤ │6 │556-4 │31 │3,700元 │114,700元 │ ├──┼───┼───┼─────┼────────────┤ │7 │556-6 │47 │3,700元 │173,900元 │ ├──┼───┼───┼─────┼────────────┤ │8 │558 │315 │2,200元 │693,000元 │ ├──┼───┼───┼─────┼────────────┤ │9 │558-3 │112 │3,700元 │414,400元 │ ├──┼───┼───┼─────┼────────────┤ │10 │558-4 │19 │2,200元 │41,800元 │ ├──┼───┼───┼─────┼────────────┤ │11 │559 │771 │2,200元 │1,696,200元 │ ├──┼───┼───┼─────┼────────────┤ │12 │559-4 │313 │3,700元 │1,158,100元 │ ├──┴───┼───┼─────┼────────────┤ │總面積 │2489 │ │ │ ├──────┴───┴─────┼────────────┤ │總金額 │6,432,8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