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55號
- 上訴人
- 陳嚴瑞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正本7日內補正。又提起第三審上訴,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核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7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