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蔡秉宸、張恩賜、黃渙文
- 當事人陳均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陳均豪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 代 理人 顏嘉盈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汪家佐 德億發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豊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複 代 理人 許煜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7月1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6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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