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金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字第6號 視同上訴人 浩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克强 被 上訴人 江宜庭 麥春密 洪麗琴 蔡清輝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嘉芸律師 陳泰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就視同上訴人浩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被上訴人應具狀陳報該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爰就本件視同上訴人浩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1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