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金上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字第6號
視同上訴人 浩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克强
- 被上訴人
- 江宜庭
- 被上訴人
- 麥春密
- 被上訴人
- 洪麗琴
- 被上訴人
- 蔡清輝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文禹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嘉芸律師
陳泰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就視同上訴人浩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被上訴人應具狀陳報該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爰就本件視同上訴人浩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1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