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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金上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許秀芬郭玄義吳崇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字第6號

視同上訴人 浩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克强
被上訴人
江宜庭
被上訴人
麥春密
被上訴人
洪麗琴
被上訴人
蔡清輝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複代理人
江嘉芸律師

      陳泰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就視同上訴人浩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被上訴人應具狀陳報該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爰就本件視同上訴人浩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1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吳崇道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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