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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許秀芬游文科吳崇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241號

上訴人
玉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聖聰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複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被上訴人
建樺群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俊
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於民國108年10月8日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於同年月17日具狀撤回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崇道

                   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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