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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92號

給付罰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黃玉清杭起鶴莊嘉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592號

上訴人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彭煥儒
訴訟代理人
張庭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銘保
被上訴人
麟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罰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莊嘉蕙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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