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55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550號
- 上訴人
- 吳慧婷即吳茵因
- 被上訴人
- 吳偉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人於109年4月10日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5頁),迄今仍未補正,有裁判費答詢表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本院卷第199~203頁),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