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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55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王銘張國華高英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550號

上訴人
吳慧婷即吳茵因
被上訴人
吳偉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人於109年4月10日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5頁),迄今仍未補正,有裁判費答詢表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本院卷第199~203頁),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文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高英賓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550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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