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吳美蒼、李立傑、陳正禧
- 法定代理人吳宜樺、楊偉甫
- 上訴人吳湘濱
- 被上訴人瑞寬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李文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吳湘濱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曉薔律師 被 上訴 人 瑞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樺 被上訴人 李文耀(即文耀工程行)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美 蒼 法 官 李 立 傑 法 官 陳 正 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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